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乡(镇)、村、户评选工作,切实增强农民、农户和各类农村组织的信用观念,在农村形成一种人人珍视信用、培植信用、维护信用的良好环境。要加快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共享。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户贷款担保体系,不断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和鼓励现有担保机构拓展农业贷款担保业务;要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包括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押品替代形式,切实缓解涉农企业抵押担保财产少、融资担保手续落实难的矛盾,努力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五、加强窗口指导,打造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运行机制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信贷政策指导性文件,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对各类涉农贷款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引导农村信用社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适时安排支农再贷款的发放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跟踪监测支农再贷款的投向和使用效果。要发挥再贴现政策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票据支持力度,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控,建立健全风险考核和校正机制,有效清收不良贷款,防范新的不良贷款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努力打造银政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探索搭建金融机构与涉农企业或组织的合作平台;要定期向金融主管部门通报产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规划、经济运行状况等,及时了解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对地方和企业的要求等信息;对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主动协调,尽力解决;对银企合作中的签约贷款,要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及时落实资金,提高资金到位率;要利用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