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生产安置村应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方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
以村(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水库为单元汇总,在5日内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再次公示。若两次公示仍不能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3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核查。
六、保障措施
在整合、明确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前,各县(市、区)要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由市派出督导组,县(市、区)派出工作队,县(市、区)、乡(镇)派出驻村工作组,分级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民政、农业、信访、交通、统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工作队(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
从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人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管理。市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移民干部及试点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移民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培训。
贯彻落实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如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