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
(泰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后期扶持的对象
具有泰安市户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东平湖水库移民,我市管理的14座大中型水库移民,济宁市贺庄,华村两水库涉及我市的移民,因三峡工程建设经批准迁入我市的移民。
二、后期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四、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
坚持发展优先,确保稳定;坚持“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一村一式”;坚持优先考虑移民群众利益,使其尽量直接受益。
五、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