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生产安置村应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方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
以村(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以水库为单元进行汇总,在5日内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再次公示。若两次公示仍不能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3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核查。
(四)认真开展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
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根据确定的扶持方式,按照扶持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限额编制,以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统筹规划,分年度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9月20日前完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查上报。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实行“一卡通”形式兑付,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结算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资金10日内下拨。具体金融机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移民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资金10日内下拨,各县(市、区)应根据确定的项目和核定的后期扶持资金数额,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将后期扶持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村。
采取项目扶持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扶持项目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按程序报批和验收。特色产业项目及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业等项目,由县(市、区)审批,市审核,报省核查;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及生态环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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