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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人口核定登记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中,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 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计划安排
  8月20日开展试点单位的人口核查登记工作,9月10日完成。在试点的同时,交叉开展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9月底前完成。
  2、方法步骤
  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工作组核实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级移民核查登记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工作队(组)要在办公地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取证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元进行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对扶持期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办法
  以省2006年核定的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基数,各县(市、区)已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参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分解到县(市、区)。经市政府批准核定人数后,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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