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检查,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积极邀请参加行风评议活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并定期向同级政协常委会议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研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相关会议。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协会议、重要活动,应积极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政府办公室要与政协办公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市政府组织的重要外事活动,应视情邀请市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支持政协按程序邀请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工商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来我市考察访问,支持政协委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市政协建议案的实施办法》(泰办发〔1999〕17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转发<泰安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室字〔2003〕15号)和市政府与市政协制定的关于《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泰政办发〔2000〕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