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