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办法
(泰政发[2006]59号 2006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创新体系建设:(1)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投入机制;(3)人才激励机制;(4)合作机制(产学研)。
(二)创新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列入省以上技术创新计划或科技发展计划、投产项目等情况。
(三)创新能力建设:(1)创新条件建设,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实验室、试验车间等情况;(2)技术储备,研发周期三年以上项目占全部项目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情况。
(四)创新队伍建设:研究试验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技术带头人拥有数、职工培训数及人才引进、流出等情况。
(五)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山东名牌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数量。
(六)创新文化建设:企业敢于创业、鼓励竞争、宽容失败的良好风尚,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科技普及工作、职工科学素养、职工技能大赛等情况。
(七)创新产出评价:(1)技术创新产出,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当年专利申请、授权,科技成果获奖情况等;(2)技术创新效益,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八)节能降耗评价:万元增加值耗能、耗水,循环经济企业建设和清洁生产企业建设情况。
评价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每年的评分标准由市创新型企业工作小组另行下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全市创新型企业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