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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意见

  2.“十一五”百家创新型企业培植计划
  3.2006年名牌培植计划
  4.2006年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植计划
  5.2006年20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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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创新体系建设:(1)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投入机制;(3)人才激励机制;(4)合作机制(产学研)。
  (二)创新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列入省以上技术创新计划或科技发展计划、投产项目等情况。
  (三)创新能力建设:(1)创新条件建设,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实验室、试验车间等情况;(2)技术储备,研发周期三年以上项目占全部项目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情况。
  (四)创新队伍建设:研究试验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技术带头人拥有数、职工培训数及人才引进、流出等情况。
  (五)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山东名牌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数量。
  (六)创新文化建设:企业敢于创业、鼓励竞争、宽容失败的良好风尚,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科技普及工作、职工科学素养、职工技能大赛等情况。
  (七)创新产出评价:(1)技术创新产出,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当年专利申请、授权,科技成果获奖情况等;(2)技术创新效益,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八)节能降耗评价:万元增加值耗能、耗水,循环经济企业建设和清洁生产企业建设情况。
  评价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每年的评分标准由市创新型企业工作小组另行下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全市创新型企业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对获得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仍要求参加每个年度的评价考核。合格的,不再重复命名为市创新型企业;不合格的,记录备案,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市创新型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一)企业申请:属县(市、区)级管理服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申请,市直企业、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内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泰山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数据:各受理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类数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经贸委。
  (三)计算分值:市经贸委组织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并依据评分标准分别计算出每个初审企业的计算分值。
  (四)实地考察:对计算分值比较高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把计算分值与实地考察情况相结合,得出参评企业的综合分值。
  (五)社会公示:对综合分值比较高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安排进行社会公示。对提出异议并经核实的情况,重新计算综合分值。
  (六)考核评定:公示结束后,由市创新型企业工作小组将综合分值比较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审定创新型企业名单。
  第七条 对市政府审定的创新型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创新型企业”称号,并给予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对综合分值比较高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十一五”百家创新型企业培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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