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计划
--2007年底,全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8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数达486万,占全省城镇人口的60%。
--2008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203个,分别达到规划的70%;社区卫生服务城区居民人口覆盖率平均达到80%以上。
--2009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增加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再增加185个,分别达到规划内的90%,社区卫生服务城区居民人口覆盖率平均达到90%以上。
--2010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18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720个,完成“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建设规划目标,各市州基本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全部城镇居民。
三、设置标准
(一)根据《甘肃省“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由省卫生厅制订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发展目标(见附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行政区划调整及街道社区建设等变动因素,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可进行适当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卫生局依据所辖区(县、市)城镇人口、街道所辖范围、居委会数等进行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发展目标,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的条件下,在医院内组建相对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到2010年,力争全省新建(改扩建)100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省会城市按照3.5-6万居民、其他城市按照3-5万居民或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规划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城乡结合部、城镇居民小区按平均1万服务人口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区域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同一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相距不低于1000米,保证90%以上的社区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应明确划分,不得重叠设置。
四、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