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事项;
(二)现车辆颜色/车架号/电动机号/汽油机号;
(三)备案日期。
第二十二条 办理非机动车和临时通行车辆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备案业务时,应要求车辆所有人到场填写《非机动车/临时通行车辆变更备案表》,一个工作日内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以下信息,并留存《非机动车/临时通行车辆变更备案表》,属车辆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变更的还应重新制作、核发《非机动车/临时通行车辆变更备案表》,收回原《非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通行证》:
(一)备案事项;
(二)受让车辆人实际住所地址或联系电话;
(三)备案日期。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车辆被盗备案业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车辆所有人到场填写《非机动车/临时通行车辆变更备案表》,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以下信息并留存《非机动车/临时通行车辆变更备案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复印件:
(一)备案事项;
(二)出具立案通知的公安机关名称和立案通知编号;
(三)备案日期。
第五章 办理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办理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车辆所有人到场填写《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审核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和《非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通行证》,核对车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打印有效期为十五天的《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凭证》,告知车辆所有人应随车携带该凭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非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同时收回原非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补领、换领牌证信息和申请补领、换领牌证时间,补发、换发牌证时间,留存《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办理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车辆所有人到场填写《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审核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查验、确认车辆,核对车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非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通行证》,同时收回原《非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