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审核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
(五)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审核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
第十三条 查验车辆型式、颜色、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汽油机号码,能够确认车辆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以汽油机为驱动的车辆;
(二)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系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驱动的车辆;
(三)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系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核发计算机登记系统,按顺序确定临时通行标志编号(编码规则同现行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制作《临时通行证》,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或证明、凭证不全的,出具书面退办单。
第十五条 办理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业务时,应根据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等资料和车辆查验信息,将以下事项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车辆属单位的录入单位名称;
(二)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编号,属暂住居民的还应登记暂住证核发机关及暂住证编号;
(三)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住所地址;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上车辆所有人填写的实际住所地址;
(五)《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上车辆所有人填写的联系电话;
(六)车辆类型,属汽油机驱动的车辆登记“汽油机车”,属电驱动车辆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