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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

  (七)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八)车架号码;
  (九)电动机或汽油机号码,属电动自行车的记载电动机号码,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记载汽油机号码;
  (十)登记编号;
  (十一)登记日期。

  第十条 《非机动车登记证》应标注以下提示内容: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应随车携带《非机动车登记证》。
  (四)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十一条 以下资料应存入车辆档案:
  (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留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复印件,已审核的购买车辆发票原件上应加盖“已登记”条章后退还车辆所有人;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留存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原件;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
  (五)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还应留存暂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留存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原件。

第三章 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业务

  第十二条 审核车辆所有人提交的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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