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五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部门、单位或者地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请本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