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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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