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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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