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要认真规划和组织落实
《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努力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劳资人员业务培训;监督百人以上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专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市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要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负责人学习贯彻
《劳动合同法》,规范和监督企业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和谐环境。
市人事局要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市总工会要组织用人单位工会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提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能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凡未达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得参与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劳动奖状等。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宣传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和自觉性;指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谐企业建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联要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市建委要组织建筑企业依法与劳动者(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督企业在政府监管的银行帐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企业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市财政局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