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从2007年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市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工,都要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都要依据大连市企业《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资料审查、社会保障登记、核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等。2008年底,市、县两级都要建立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实现市、县两级与省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设。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现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机制基础上,将国资委、工商联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来,发挥其在国有资产监管和协调民营企业中的影响力,形成“三方五面”的新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使更多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区市县2008年上半年都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其中,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由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确保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主体到位。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有具体办事机构,健全和完善“加强调研、平等协商、共同部署、分头落实”的工作机制,增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执行力。要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体系,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社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要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形成市及区市县有劳动争议仲裁院、街道(乡镇)有仲裁调解庭、社区有调解员等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争议调解体系,就近、就地、快速、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争议,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2008年上半年,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增加仲裁办案人员,确保有工作经费和办案场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办事处(庭),并且达到“有人员、有场地、有制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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