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加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三方五面”(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资委、工商联)工作组织体系形成,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系逐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健全企业、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类劳动争议得到积极预防和妥善调处。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监管覆盖面达到90%以上。
(六)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工资指导制度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定期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相适应。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达到90%以上。
(七)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劳动管理得到依法规范和实施。百人以上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贯彻
《劳动合同法》力度,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实施。开展“
劳动合同法进万家企业”活动。加大对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学习
《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凡新建企业都要熟知
《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开展“百万职工学习
劳动合同法”活动。为职工印发
《劳动合同法》各种宣传材料,做到职工和自由职业劳动者人手一册,“人人皆知”。举办
《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为
《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月。全市举办“劳动合同法伴你行”大型宣传咨询周,通过新闻媒体开设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解答、专家访谈等专栏,广泛宣传
《劳动合同法》。加大
《劳动合同法》贯彻力度,依法规范劳动管理。国有企业在继续巩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联动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努力构建和谐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加大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力度,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民营企业尤其是餐饮、住宿业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在编制员额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