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7日)废止泰安市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泰政发[2006]62号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3%、今年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4.5%的节能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各重点用能区域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
(二)市100家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体系建设、目标完成三个方面。
基本条件包括法规政策的执行、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节能资金、舆论宣传等内容。
体系建设包括指标分解、建立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完整等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建筑节能等内容。
第六条 对市100家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目标完成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节能目标分解、管理制度、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新(改、扩)项目用能管理、节能宣传与培训、政府监督管理、节能新机制等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节约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