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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四)实施最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 在科学确定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将环境容量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根据“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区域以及重点企业。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企业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的总量内排放,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5%、 24.6%。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所有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在此基础上,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环境数据中心,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生产线)要坚决关闭,对环境犯罪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督促石油、化工、农药等环境高危行业制订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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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履行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2007年上半年,各级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环保政绩考核。 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公布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先树优等方面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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