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环境保护宣传。 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继续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党校、行政院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环保教育,到2007年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5%以上。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作品的创作和演出。要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重点项目的财政投资力度,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优先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宣教、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环境科研等行政、事业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不断创新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通过价格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逐步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解决环境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合理调整不同水资源的价格,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达到微利经营。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化投入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凡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达不到要求或行政辖区内没有环境容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对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监管,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进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2008年2月底前所有开发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行业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