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鲁政办发〔2006〕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改革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省、市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推进改革。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2009年,国家、省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如果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其差额部分按省规定安排,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按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 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 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