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泰政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不仅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县(市、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