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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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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4年、2005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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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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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类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合理调节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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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在确保职工工资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以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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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备查材料,对不履行工资指导线核准备案、不按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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