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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精神,现发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200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782元为基数,确定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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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3、生产经营较困难、当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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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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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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