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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并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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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市场准入关,落实好定岗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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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把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煤炭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矿产开采规模标准严格项目审查和报批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产开采企业,坚决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十一五”期间,我市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煤矿新建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5万吨,不再新建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石膏矿、5万吨以下的长石矿、3万吨以下的铁矿,城区范围内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加油站,市高新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不再新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到2007年,年核定生产能力1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饰面石材矿山除外)、10万吨以下的石膏矿、3万吨及以下的长石矿要全部退出市场。到2010年,淘汰所有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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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必须实行定岗定员制度,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并落实好岗位管理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降低人员定额,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充分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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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措施,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要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烟花爆竹、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专项整治,努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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