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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修正)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0年8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监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明确责任,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细化相应的处罚幅度,不得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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