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局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同时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538-6992106,通讯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A9026;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33171,010-68307159,传真:010-6833317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稽核评价局举报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工作涉及《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