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农民工权益维护力度。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县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积极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快推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服务业,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发展县域特色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继续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八、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清欠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覆盖、公共服务享受和专项资金投入等内容作为量化指标,定期考核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