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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范围,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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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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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对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认真研究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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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禁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强制、限制以及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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