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告知其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惩处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快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步伐。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因工致残的外地农民工以及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可根据农民工选择,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就业流动性较大,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方,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要积极探索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