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建立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占用农民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四)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使其享受市民化待遇。严格执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