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精神,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搞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其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跨区进城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做到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三项工资基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定期检查其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