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 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三)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每三年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发证机关办理一次注册。经审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到期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无效。
市法制局可以采取统一考试、集中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办理证件注册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管理,建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名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交给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向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扣其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