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市、县(市)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财政资金与省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为1∶1。
第八条 市、县(市)财政愿意出资配套的,可作为全省的试点,先进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自愿出资配套的市、县(市)应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出具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第九条 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应将上年度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当年末根据试点市、县(市)小企业贷款实际增长额,经核实后,再确定省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也可适当用于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试点市、县(市)的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试点市、县(市)应由经贸(中小企业)、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联合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企业新增贷款实绩进行核实,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对试点市、县(市)上报的新增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数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再由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具体的考核办法,下拨试点市、县(市)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试点市、县(市)财政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给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