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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8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省工行、省农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就业型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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