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6〕16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在原《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2号)基础上,根据前几年执行情况,结合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新要求,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做好2006年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金额: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200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75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2006年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通过验收。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县属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四、2006年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先进制造业基地办公室:
沈吉祥,电话:0571-87056925,电子邮件:shenjx@zjjmw.gov.cn;
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电话:0571-87058453。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