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
第六条 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五)开展国防教育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宣传资料;
(七)培训、培养国防教育教员;
(八)负责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下列政府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国防教育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育督导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五)负责征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邮政、通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六)民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应当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应当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