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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猪肉、冷饮食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猪肉、冷饮食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大价发[2000]2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目前价格总水平运行状况,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猪肉、冷饮食品、汽车配件、涉外旅游宾馆和商店(药店除外)经销的中成药、中药材、避孕药具等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大连市猪肉价格管理办法》(大价发[1996]83号)、《关于加强冷饮食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大价发[1995]25号)、《关于汽车配件实行差率管理的通知》(大价发[1995]53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的猪肉、冷饮食品、汽车配件以及在涉外旅游宾馆和商店里经营的中成药、中药材、避孕药具等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销售,猪肉价格由畜禽产销协会根据生猪供求状况协调定价。

  二、经营者销售猪肉、冷饮食品、汽车配件以及涉外旅游宾馆和商店的中成药、中药材、避孕药具等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

  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牟取暴利,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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