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水产品进入我市批发都应在高崎水产品批发市场、中埔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进行。”
3、第十二条修改为:“采购方采购水产品,应向市鱼市场管理机构交纳交易管理费。交易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2%。在高崎水产品批发市场、中埔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采购水产品的,按次缴纳;经批准在前述鱼市场外采购水产品的,按月缴纳。”
(五)《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法制局可以采取统一考试、集中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办理证件注册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审查。”
(六)《
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
1、第七条修改为:“市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湖里区、思明区的水政监察工作。湖里区、思明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政监察机构处理本辖区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同安区、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市水政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区域的水事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协助处理。
重要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行使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公布)
1、规章名称修改为:“《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第二十条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修正或者废止;也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变更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