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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

  一、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厦门市粮油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第69号修正)

  2、《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公布,第69号修正)

  3、《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公布,第111号修正)

  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厦门市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三、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1、规章名称修改为:“《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

  2、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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