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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全市报送项目及材料进行统一汇总和审核后,选定重点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原则上每年每个市、县(市)限报一个项目];省级申请单位可直接行文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实地核查;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审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情况和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省补助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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