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循环经济示范区类:包括循环经济综合试点区(一二三产业联动循环),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的工(农)业示范园区等;
(二)新型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类: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地热能、沼气开发利用等;
(三)水循环利用类:包括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水回用、海水综合利用等项目;
(四)重大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其它列入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省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国债备选项目。
第七条 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定:
(一)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结合循环经济工作实际进展,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