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6〕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统筹安排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省内跨领域、示范性、导向性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