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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厦府〔2007〕3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方针,积极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有效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较好地完成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巩固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十五”期间,我市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削减,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环境质量名列全国重点城市前列。为鼓励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确保“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大队”等10个单位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李燕等20名同志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各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深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提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继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措施,奋发有为,扎实工作,再创佳绩,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附件:1、厦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名单

  2、厦门市环境保护先进个人名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厦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名单
(共10个)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大队

  厦门市海洋渔业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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