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市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和我市以及各高校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60%,由学校承担40%。
有关高校资助项目由各高校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评审发放。
(二)中等职业学校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市、区共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中职学校较多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给予30%的补助。
三、加强管理,确保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各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学校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各区政府要按本通知精神,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应由各高校自行负担的部分要在事业收入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按时发放。
(二)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国家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相关高校要不断完善高等学校贫困学生国家资助评审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学生评审标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的管理,绝不允许在加大国家助学的同时出现向学生违规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