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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厦府〔2007〕3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十分重视,不仅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还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存在的困难建立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国家资助执行情况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偏低,中等职业学校尚未纳入国家助学资助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资助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是市委、市政府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在民生工程保障方面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办法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水平,落实资助政策的目标和要求,我市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

  1、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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