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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级应急储备农药由承储单位按品种规格、存放仓库等建立“储备农药”的数量金额保管台账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将省级储备农药列入承储单位的“存货--省级应急储备农药”科目核算,按月编制省级应急储备农药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应急储备农药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五条 省级应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每年150万元,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七条 省级应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应急农药储备搬运、合理损耗和仓贮等管理费用;

  (二)储备期内储备物资实际占用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资金的利息。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的财政补贴每年150万元,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年度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审签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拨,承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储备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承储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严格的省级农药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分别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核准,报省农业厅备案。承储单位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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