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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实物管理

  第七条 省级应急储备农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质量标准,承储单位应从信誉好、质量可靠的企业购置储备农药。入库的农药需有生产企业提供的“三证”复印件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出库时向调入单位提供农药“三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第八条 储备农药品种、数量、价格和期限。主要贮备防治水稻细菌性病害、水稻稻瘟病的杀菌剂,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重大迁飞性害虫的杀虫剂及其他生产上应急所需的药剂。农药储备数量按每年农作物面积、农业生物灾害发生趋势预测情况确定。储备农药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结算价。储备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九条 储备农药轮换。为确保储备农药防治效果,避免农药过期失效,承储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正常轮换,轮换前须报省农业厅和省供销社审核,省财政厅备案。储备农药轮出后,承储单位要及时补仓,补仓期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农业厅和省供销社批准,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十条 储备农药动用。各地在发生灾害时,应首先动用当地的救灾储备农药,不足时由受灾地县以上农业局或供销社向省农业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农药书面申请,省农业厅接到申请后,会同省供销社根据受灾情况和可能,及时给予答复,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储备农药调拨,调拨农药的价格为进货成本加合理差率,调配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批发价。储备农药动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农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对突发特大规模的病虫害事件,超出储备范围的,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其他品种农药应急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追加或调整农药储备品种和数量。

  第十二条 对储备农药过期损失和处置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省级应急储备农药轮库和动用形成的差价或收益以及农药储备期满出库形成的损益,均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对储备农药在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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